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刘磊,干部。被执行人沈兴东,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沈兴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兴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