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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行审160号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范文清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范文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委托代理人张明,被执行人范文清,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59725.8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撤回此案,现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59725.8元,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