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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177号

丁瑞雷与鹤岗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瑞雷,鹤岗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丁瑞雷,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鹤岗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湖滨路北。

法定代表人:宗可正,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5)第47号裁决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5)第4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金志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庆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