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753号
申请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H区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翟风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君,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岳,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广场3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济华,经理。
被
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辉,经理。申请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吴鹰姿(公民身份号码、帅青桂(公民身份号码)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328号银泰御华园一区二期C9栋1单元6层1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吴鹰姿、帅青桂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328号银泰御华园一区二期C9栋1单元6层1室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