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0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丁春生与被执行人刘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春生,刘厚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丁春生,男,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厚汉,云南省勐海县人,原住勐海县,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丁春生与被执行人刘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云280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春生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金额为30000元、利息4500元、诉讼费344元、公告费390元、执行费422元,共计35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也无可供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6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三 戈

代理

审判员  唐文富

代理

审判员  岩 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