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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925号

山西小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旭林、王变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小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旭林,王变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小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108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59835-1。法定代表人李义恒,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旭林,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被执行人王变花,女,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系被执行人李旭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商女子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李旭林、王变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李旭林、王变花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堉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