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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763号

邵锁忠、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锁忠,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邵锁忠,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李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1内的存款22248.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