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11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立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