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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119号

张某某与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11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立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