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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41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建明,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李桥武,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曾建明,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鹿寨县中心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覃耀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桥武,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鑫都花园2-2。法定代表人韦桥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桥武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矮岭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2503182号,建筑面积224.92平方米平方米】;

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寨镇中心工业园区二区(1号车间工具房)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937.50平方米平方米】;

三、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寨县中心工业园区二区(车间)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5759.75平方米平方米】;

四、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寨县中心工业园区二区(宿舍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2248.00平方米平方米】;

五、查封被执行人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寨镇民生路5号鑫都花园22栋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213.76平方米平方米】;

六、查封被执行人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寨镇民生路5号鑫都花园22栋03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227.15平方米平方米】七、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鹿寨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寨镇新胜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鹿国用(2007)第07-11**号,用地面积为46865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韦波

审 判 员  王有才

代理

审判员  廖庆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荣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