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亮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凯,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徐俊山。
上诉人张飞翼因与被上诉人冯亮生及原审第三人徐俊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张飞翼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飞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彤
代理
审判员 武 伟
代理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穆 艺速 录 员 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