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855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升龙国际中心B区*号楼*单元****室。负责人王金山,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南新区金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瑞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