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38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3年5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2016)云2324执287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由赵以章支付2016年度的赡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由赵以章支付2016年度的赡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文学
审判员 袁 鸿
审判员 普娅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尧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