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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287号

何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38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3年5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2016)云2324执287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由赵以章支付2016年度的赡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由赵以章支付2016年度的赡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文学

审判员  袁 鸿

审判员  普娅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尧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