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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782号

余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782号

原告:余某,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詹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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