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782号
原告:余某,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詹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泽红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