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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397号

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97号被执行人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封新区杏花营农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吴云合。洛阳合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年金民初字第21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洛阳合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80.5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洛阳合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伯皇实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洛阳合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