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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460号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存,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162307-9.被执行人张永家,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永家合同一案,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