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013号
原告:余莉。
被告:萧县汇众新思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萧县龙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莉诉被告萧县汇众新思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莉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莉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莉承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