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明华欣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市姑城塑料造粒总厂内)内。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兰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姚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明华欣润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兰天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大型汽车一辆,但为轮候查封且无法找到此车,故暂无法处置。经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苏州兰天玻璃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停止经营,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市法院系统另有11件,执行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申请书、本院(2014)相执字第2060-1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