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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1070号

田源、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源,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丽,宋鸿勤,孙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源,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

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雄,男,系该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女,系该联社职工。

原审

被告:舒丽,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

被告:宋鸿勤,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

被告:孙黔,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田源因与被上诉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舒丽、宋鸿勤、孙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茶芬

审判员  张景强

审判员  高良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