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源,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
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雄,男,系该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女,系该联社职工。
原审
被告:舒丽,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
被告:宋鸿勤,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
被告:孙黔,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田源因与被上诉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舒丽、宋鸿勤、孙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茶芬
审判员 张景强
审判员 高良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