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义,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神农架林区阳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日镇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阳日镇。
法定代表人:唐彬,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长智、神农架林区阳日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昌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