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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776号

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与龚长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龚长智,神农架林区阳日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义,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神农架林区阳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日镇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阳日镇。

法定代表人:唐彬,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长智、神农架林区阳日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昌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