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4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良环,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前(系原告陈良环的丈夫),男,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沈国成,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环与被执行人沈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沈国成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良环尚有本金人民币4000元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通
审判员 林振辉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