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住所地:娄星区。负责人曹斌。被执行人朱志平。被执行人文先平。被执行人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被执行人黄小琳。被执行人徐玉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平、文先平、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文先平名下车牌号为湘K×××××、湘K×××××的小车予以查封,但湘K×××××已抵押,暂不能处置,湘K×××××的违法记录未处理,也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志平、文先平、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湘1302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武
审判员 朱焕华
审判员 刘艳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