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733号
原告:中山市昌凯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金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佳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爱平。
原告中山市昌凯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佳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昌凯模具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昌凯模具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