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4266号

董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4266号原告董某。被告于某甲。

原告董某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3、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年××月××日在荣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女于某乙,现不满一周岁。自婚生女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被告于某甲承认原告董某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很短,婚生女于某乙现不满周岁。双方发生矛盾可以在婚内找到合适渠道解决,暂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褚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