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190号罪犯尹已有,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已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尹已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尹已有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已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2.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该犯户籍所在地的平乐县二塘镇乐塘村民委员会、平乐县司法局二塘司法所、平乐县二塘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
本院认为,罪犯尹已有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已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军
审 判 员 谢国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