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0055003-0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雅溪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掌起大街232号。经营者:潘金香,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知初字第379号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掌起雅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6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6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