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02执95号

曲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192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腾出房屋,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将腾出房屋,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晓

审判员  巴 图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