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贺鹏,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46岁,汉族。被执行人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工业园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经济开发区江苏路。法定代表人华桂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鹏诉被执行人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5)开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备案在案外人李成志名下,虽已查封,但房产暂时不能处置,其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实际执行到位,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