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1245号
原告:陆亚海,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张孝成,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王小五,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陆亚海与被告张孝成、王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陆亚海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亚海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五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海撤回对被告王小五的起诉。
审 判 长 霍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