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187号
原告:刘清华,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吉双,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王秀玲,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事处堰口村三、四社,经营场所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翠云街道翠桃路。
法定代表人:傅家万。
原告刘清华诉被告郭吉双、王秀玲、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清华诉称,1、判令三被告立即将渝CK83**牵引车和渝CA6**拖挂车返还原告;2、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渝CK83**牵引车和渝CA6**拖挂车非法侵占期间的车辆磨损、贬值损失、车辆运营损失及车内财物损失9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刘清华为争议车辆实际所有人,三被告将原告车辆扣留在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拒不返还。特起诉请求支持。三被告均未提交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1号)的指定,本院仅有权受理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且侵权行为地即车辆扣留地点亦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嘉宾
代理
审判员 王凝思
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召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