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运城市盐湖区,市民,住运城市盐湖区。2013年3月29日因盗窃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随案移交的被告人尹某某作案工具T型改锥、活口扳手各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某某撤回上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仇春娟
审判员 崔运太
审判员 孙雷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