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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357号

魏霄通与马占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霄通,马占川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357号申请人魏霄通,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占川,男,回族,生于1972年1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魏霄通与被执行人马占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魏霄通申请执行的事项是将宁D911**半挂和宁D20**挂车的车辆户籍过户到申请人魏霄通名下。经查明:宁D911**半挂和宁D20**挂车都在案外人马永川名下。宁D911**半挂临近报废期属于黄标车,宁D20**挂车大架号和车管所登记的出厂大架号不一致导致固原市车辆管理所对上述两辆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霄通与被执行人马占川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意见:第一、宁D9***2半挂和宁D2***1挂车继续由魏霄通占有使用。第二、马占川只要求魏霄通给付2500.00元违约金。第三、宁D9***2半挂和宁D2***1挂车报废所需要的手续,由马占川协助魏霄通办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霄通与被执行人马占川达成的和解意见是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终结(2016)宁0402执1357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