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585号申请人张春梅,女,1984年2月3日出生,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宋桂英,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滕州市。担保人魏传环,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申请人张春梅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资收入15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鲁DGD1**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人魏传环自愿以其名下的鲁D120**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桂英工资收入1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张春梅名下的鲁DGD1**号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魏传环名下的鲁D120**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