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233号
原告:东台佳健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93744948U,住所地:东台市纬一路66号伟嘉国际装饰城A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执业证号:13209200911584259,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贲跃红,男,1966年4月3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佳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贲跃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佳健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佳健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佳健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佳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钰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