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男,1985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5********,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贞丰县珉谷镇大碑村坡糯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2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转监视居住,2016年4月13日被继续监视居住,2016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至9月13日,姜甲(已判刑)租用胡甲(已判刑)经营的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13幢7-8号棋牌室的部分场地开设赌场,以“麻将牌九”形式招引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雇佣他人在赌场中做理手,期间累计抽头人民币4000余元。2015年9月13日16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抓获当天在赌场内做理手的被告人黄海,查扣赌资人民币66770元,另抓获罗甲、陈甲等23名参赌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姜甲、胡甲、杨甲的供述,证人傅甲、罗甲、陈甲、郑甲、郑乙的证言,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赌具麻将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材料、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黄海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新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