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483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媛,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潘灿,男。被告邓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灿、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