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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599号

谭广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谭广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599号罪犯谭广雷,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2015年6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广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谭广雷近期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附有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广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谭广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曾因寻衅滋事、非法持有警用标志、吸毒、妨害公务被拘留、罚款、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处理,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广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