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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475号

赵焕娥、董继红等与宋东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焕娥,董继红,李石祥,刘年生,董革命,仝金生,王书朋,赵超群,宋东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475号

原告:赵焕娥,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

原告:董继红,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石祥,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刘年生,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

原告:董革命,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

原告:仝金生,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以上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石祥,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书朋,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

原告:赵超群,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宋东波,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焕娥、王书朋、董继红、李石祥、刘年生、董革命、仝金生、赵超群与被告宋东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焕娥、王书朋、董继红、李石祥、刘年生、董革命、仝金生、赵超群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焕娥、王书朋、董继红、李石祥、刘年生、董革命、仝金生、赵超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焕娥、王书朋、董继红、李石祥、刘年生、董革命、仝金生、赵超群负担。

审 判 长  毛克信

代理

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兼

书 记员  史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