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站前大道中段金叶大厦***层。
负责人:喻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某,男,201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法定代理人:龚某,系鄢某的母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守林,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素珍,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原审
被告:汪进,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北、新河路以东中段自编临街***幢*******号***层。
负责人:陈立群。
原审
被告:汪加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汪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汪加俊与被上诉人龚某、鄢某、鄢守林、董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跃鹏
审 判 员 谢秀娥
审 判 员 周少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李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