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1846号
原告:许军,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李永山,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许军与被告李永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75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2550元【3750元×4%×17个月(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被告因雇佣原告为其推田下欠劳动报酬3750元未付遂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该款于次月14日前付清,逾期则按月加收4%的违约金。但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现诉至法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其所载内容能够证实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3750元并约定该款于2014年11月14日前付清及逾期则按月加收4%的违约金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及待证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4日,被告因下欠原告劳动报酬3750元未付遂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该款于次月14日前付清,如逾期按月加收4%的违约金。现因付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3750元并约定该款于2014年11月14日前付清及逾期按月加收4%的违约金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依法可以确认。被告作为用工方,其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支付劳动报酬3750元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750元的诉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2550元【3750元×4%×17个月(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诉求,于法有据且计算合理,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军劳动报酬3750元并承担违约金2550元【3750元×4%×17个月(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止)】,合计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永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奎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三霞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