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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776号之一

邓淑香与被执行人李如金、黄清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淑香,李如金,黄清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淑香,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如金,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清玉,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淑香与被执行人李如金、黄清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如金、黄清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如金、黄清玉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清玉在漳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工资等收入,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黄清玉在漳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工资等收入,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8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