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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恢37号

董云波与王钦友、王凤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云波,王钦友,王凤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董云波,男,汉族,工人,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王钦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凤,女,汉族,住尚志市元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云波与被执行人王钦友、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诗龙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