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董云波,男,汉族,工人,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王钦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凤,女,汉族,住尚志市元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云波与被执行人王钦友、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诗龙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