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田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邓红,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邓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田某、邓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073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阡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