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3刑初242号

陈良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60901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森林资源管理科科员,住儋州市那大镇xx电影院xxx房xx栋xxx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某美,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琴、代理检察员林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郭某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0月到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森林资源管理科工作期间,利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工作之便,收受他人送的人民币32.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海南天际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介绍儋州市木排加油站建设项目、儋州市西环高铁银滩、洋浦、海头站出口路及站前广场市政工程等20个项目给其公司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3日、2015年5月6日,王某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形式送给陈某好处费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5万元、2万元。2015年8月左右,王某成到海口市五指山路的黄金台饭店门口停车场处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2015年8月左右,王某成到儋州市那大镇十八湾夜总会附近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陈某收下。2、2012年10月左右,儋州新岩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清为了感谢陈某在八一岩烧结空心砖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中提供的帮助,罗某清到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办公楼下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3、2012年2月左右,海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某为了感谢陈某在峨蔓镇风力发电项目(二期)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中提供的帮助,胡某将人民币1万元交给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帮其编写林地使用权可行性报告的符某锋,让其转送给陈某。符某锋于2012年年底到儋州市那大镇将该人民币1万元转送给陈某,陈某收下。4、2013年,丁某春挂靠海南天际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写海南建恒优质雪茄皮烟种植生产示范基地一、二期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丁某春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在审核其编写的上述两份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提供的帮助,2014年初,丁某春到海南省林业厅大门附近处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2014年8月左右、2014年10月左右,丁某春为了感谢陈某在审核其编写的儋州恒大金碧天下一、二期项目、广物光村风情小镇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提供的帮助,丁某春先后两次到儋州市那大镇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办公楼下送给陈某好处费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5000元。5、2014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儋州市木排加油站、红岭农场加油站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先后三次在儋州市那大镇农业委员会办公楼处收受钟某彪送给的好处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3000元、6000元。6、2014年下半年,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的林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在审核其编写的洋浦第二原水线工程南那段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提供的帮助,林某丁先后两次在海口市凤翔路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外面的马路边、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办公楼处送给陈某好处费分别为人民币2万元、5000元,陈某收下。7、2015年春节前,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的符某锋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在审核其编写的峨蔓镇风电场(二期)等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提供的帮助,符某锋到儋州市那大镇烟草公司附近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8、海南中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波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在那大镇石屋文化风情村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5年3月左右,吴某波到儋州市那大镇红卫电影院大院职工房C栋702号陈某的家中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2015年6月左右,吴某波在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南路八街路口处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9、2014年12月左右,符某中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在处理儋州和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白马井超头村市场违规使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提供的帮助,符某中到儋州市那大镇泰安苑小区门前处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10、2015年8月左右。唐某常在办理其经营的王五宏达页岩砖厂搬迁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某的帮助,唐某常到儋州市那大镇就业园附近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11、2015年9月左右,儋州佳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其经营的砖厂扩建工程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中提供的帮助,陈某在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南路金州大厦附近送给陈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12、2016年1月,儋州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祥为了感谢陈某在其公司占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中提供的帮助,姚某祥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森林资源科生态公益林办公室技术人员唐某,让其转送给陈某。后唐某到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南路八巷尾将该人民币2万元转送给陈某,陈某收下。案发前,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2月22日退交赃款人民币11.2万元到儋州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将赃款人民币11.2万元转到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审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代退人民币2万元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成、胡某、符某锋、林某丁、钟某彪、邱某权、丁某春、符某中、罗某炫、罗某清、唐某、姚某祥、唐某常、陈某、吴某波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陈某在森林资源管理科分工的说明、儋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解除扣押物品清单、自我供述材料、忏悔书、现金缴款单、到案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海南天际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项目表、2010-2015年项目办结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统计表、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咨询合同、报告编制费余款请求支付通知书、付款申请、记账凭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儋州木排加油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报案书、受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占用林地的技术鉴定书、非税收一般缴款书、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3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成送给陈某的人民币5万元系借款的意见,经查,其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且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证人王某成的证言均相互印证证实双方系行贿受贿关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13.2万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该赃款人民币13.2元是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余下违法所得人民币19.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5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 雪

人民陪审员 谢造文

人民陪审员 戴惠芳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丽婷案件唯一码hn4syt3kjlgjargp3l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审核:马雪撰稿:马雪校对:张丽婷印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印制(共印3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