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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06号

许建文与陈松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建文,陈松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文。被执行人陈松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洞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煊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