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143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经营者:黄金荣,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朱屯南一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会芳,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宋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0805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布料买卖合同关系。自2013年5月,原告为被告供应布料,货款时有拖欠。经双方对账,截止2014年11月2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805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宋会芳的有效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1元,退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