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景云,男,汉族,1923年6月13日生,南昌市人。被执行人余银仙,女,汉族,1931年1月6日生,南昌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景云、余银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景云、余银仙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景云、余银仙在银行的存款1044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44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许立元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