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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460号

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宝音商行诉被告王格日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宝音商行,王格日乐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460号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宝音商行。经营者韩宝音套图格,男,1986年2月16日年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格日乐吐,男,5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宝音商行诉被告王格日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宝音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宝音商行负担。

审判员  白玉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