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65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坚,男,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吉水镇那楼寨村下寨一队**号,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梁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8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被执行人梁坚处罚金1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存款查询,同时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梁坚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麦其婵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李 浩
审判员 :邹晨晖
审判员 : 庞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