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家渡,行长。被执行人阮美云。���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阮美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速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速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阮美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战平
审判员 杜洪波
审判员 吴建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