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7执1179号 被执行人李平,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李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
一、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7月12日所欠的信用卡本金12981.41元、利息3551.92元、滞纳金1347.06元、分期手续费61.25元合计17941.64元,以及至限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与利息之和1653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待算);
三、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平未予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平名下的财产登记。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vidlecbxy2cktmqwo8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黄 波
审 判 员 苏 铭
审 判 员 王 云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婧 洋 微信公众号“”